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1号)要求,自2019年3月28日起,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同类药品(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将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在联合采购办公室及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对未中选药品进行谈判降价的基础上,对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集中采购药品,以国家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于与中选药品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统一的差比价规则计算。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类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除外),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20%(自付比例逐年上调,最终达到国家规定全额自付要求),除去参保人自付部分外的金额纳入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全额自付,支付标准内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使用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类药品(包括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实际价格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