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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深圳市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研究利益冲突政策

发布日期:2023-07-10

制定/修订人:邓容

审核人:于枫

批准人:蔡本辉

制定/修订日期:2023.5.5

审核日期:2023.5.26

批准日期:2023.6.1

编号:LL-ZD-002

版本号:3.0

生效日期:2023.6.16


第一条 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公众信任的基石。临床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受试者的安全。为了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根据原国家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制定《研究利益冲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相关管理部门的活动,伦理委员会委会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医院管理者的研究利益冲突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以及科研学术道德失范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研究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研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研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医疗机构利益冲突是指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或其高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对涉及机构利益的决定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

第五条 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类别

1. 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

1.1本机构是新药/医疗器械的研究成果所有者、专利权人,或临床试验批件的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临床试验任务。

1.2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与临床试验项目申办者及其委托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1.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同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

2. 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

2.1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购买、出售/出租、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

2.2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提供的科研基金,赠予的礼品,仪器设备,顾问费或专家咨询费。

2.3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授予任何许可、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如专利许可,科研成果转让等。

2.4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投资关系,如购买申办者公司的股票。

2.5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与研究项目申报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本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

2.6委员/独立顾问本人同时承担所审查/咨询项目的研究者职责/研究助理的职责。

2.7委员/独立顾问本人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或其他具有密切私人关系者在所审查/咨询项目中担任研究者/研究助理的职责。

2.8研究人员承担多种工作职责,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临床研究,影响其履行关心受试者的义务。

第六条 研究利益冲突的管理

1. 培训

1.1公开发布本研究利益冲突政策,并作为机构相关部门管理者、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必须培训的内容。

2. 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利益冲突的管理

2.1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与临床试验项目申办者及其委托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时主动向纪检监察室报告,监察室应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2.2 医院接受研究项目的申办者赞助,应向纪检监察室报告。

2.3 研究项目经费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申办者不能直接向研究人员支付临床试验费用。

3. 伦理委员会组成和运行独立性的管理

3.1伦理委员会委员包括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员不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不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3.2伦理委员会有足够数量的委员,当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退出时,能够保证满足法定人数的规定。

3.3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在接受任命/聘请时,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3.4 伦理审查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包括与本机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

3.5伦理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声明,并有相关文字记录。

3.6伦理审查会议进入讨论和决定程序时,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伦理委员会委员离场。

3.7伦理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

4. 研究人员利益冲突的管理

4.1主要研究者在提交伦理审查时、研究人员在项目立项或启动时,应主动声明与临床试验项目相关的经济利益。

4.2 限制临床专业科室承担临床研究任务的数量,满负荷或超负荷工作的研究者,限制其参加研究,以保证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研究。

5. 接受监督

5.1在医院网站公布本利益冲突政策,接受公众的监督。

5.2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5.3 鼓励任何人监督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研究利益冲突的情况。委员/独立顾问以及研究人员应监督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七条 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即违反了本政策,有悖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对于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伦理委员会委员将被建议免职,研究人员将被建议限制承担新的研究项目,产生不良后果者将被建议取消研究者资格。

附件表格

1. AF-ZZ.01-01.0委员声明

2. AF-ZZ.02-01.1利益冲突声明(委员/独立顾问)

3. AF-ZZ.03-02.0保密承诺

4. AF-ZZ.04-01.0研究经济利益声明(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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