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允许冒名顶替就医,患者挂号及就诊前必须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本》。挂自费号的当次就诊所发生的费用全部按自费处理。
2.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特殊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量。参保人不得要求超量开药、开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3.代开药须挂号到普通门诊,按社保规定提供患者原始门诊病历、社会保障卡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在处方背面注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参保人关系并签名。
4.符合生育医保政策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须向挂号工作人员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及有效婚育证明,且挂“生育医保”号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需绑定社康中心,由社康中心进行首诊,并实行逐级转诊,无社康转诊的一律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门诊费用需全额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