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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住院就医须知

发布日期:2017-11-28 来源:物价医保科


1、医保患者住院就医必须使用本人身份,严禁冒名顶替。

2、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在住院证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未成年医保患者还需准备其监护人身份证;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婚育范围内项目住院的还需提供有效婚育证明材料原件。

3、参保人制卡期间,可凭社会劳动保障局开具的“社会保障卡回执”办理医保住院,出院时暂不结算,等领取社会保障卡后才能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4、如住院时未能及时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回执”的,须暂时办理自费入院登记,所需证件必须在3天内补齐,否则当次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5、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6、外伤患者住院必须如实提供病史,如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受伤过程等(必要时附上证明材料),并在《外伤病人病情介绍及医疗支付方式确认书》上签字,患者叙述受伤经过一经确认,不能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更改支付方式的纠纷由患者负责。

7、拒绝出院: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出院带药:一般以3天量为限,最多不超过7天量,不得要求带与本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的药物。出院不得要求带检查、治疗。

9、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实行逐级转诊,也可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10、医保床位费最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统筹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参保人床位费医保记账最高不超过60元/床日;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床位费医保记账最高不超过37元/床日。超床位费医保不予记账,须自费。

11、住院起付线

所谓住院起付线是指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基本医保记账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规定规定支付。

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基本医保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12、十天内再次住院

出院结算当天社保系统对社会保障卡自动加锁,十天之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办理再次入院手续。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确须再住院的,请按以下流程办理:收治科室填写《十日内再住院解锁确认书》,病区主任同意签字→备齐住院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及上次出院小结→物价医保科窗口审核登记,办理电脑解锁手续。

参保人住院记账比例

★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未经结算医院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工作外出、出差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① 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② 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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